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環境監測和技術有償服務收費的管理,維護正常收費秩序,制止亂收費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認證資質、在自治區范圍內開展環境監測技術有償服務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。
第三條 承擔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的環境質量監測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、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例行監測工作,各級環境監測機構不得收取費用。
第四條 開展環境監測技術有償服務,應堅持自愿的原則,各級環境監測機構不得強制服務,強制收費。
第五條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在開展環境監測技術有償服務時,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委托內容進行。要加強監測和技術服務管理,保證監測數據的公平、公正,維護環境監測工作的嚴肅性。
第六條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在開展環境監測技術有償服務時,需跨縣、市到現場采樣的,委托方應負擔采樣人員的交通和差旅等費用。
第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對外有償環境監測和技術服務,必須到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《收費許可證》有關手續,實行亮證收費。
第八條 執收單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,不得自立收費項目、擴大收費范圍。對違反規定的,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和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》進行查處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,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均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附件:
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監測和技術有償服務收費標準
一、氣體樣品采集及分析收費
二、水質樣品采集及分析收費標準
三、土壤、固體樣品采集及分析收費
四、噪聲、振動監測收費
說明:1、點:設置的一個監測點位; 2、次:在一個點位上所進行的一次監測;
3、項:環境樣品中的一個項目; 4、一個數據:監測或分析中所出具的一個有效數據。
5、臺:一臺設備或鍋爐。 6、斷面:除塵設備的一個側面(前端或后端)。